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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吴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受害人彭某良之母。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受害人彭某良之妻。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受害人彭某良之子。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学生,系被害人之女。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吴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当即主动给付x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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