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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诉倪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X,女,1968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倪X,男,1967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与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倪X,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财产放弃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与被告倪X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2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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