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郁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表示将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顾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