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邵XX,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曹XX诉被告邵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曹XX(曾用名邵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但直至本案起诉后,被告才付了1,5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3,000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自愿离婚协议书1份。
被告邵XX未具答辩。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核对,基本相符,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就儿子的抚养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承担抚养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XX抚养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云
审判员张志军
代理审判员池波
书记员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