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到法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