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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男,1982年10月7日,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闫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某甲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中止诉讼。现被告闫某甲通过授权委托,已将本案参与诉讼的权利授予授权委托人闫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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