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男,1982年10月7日,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闫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某甲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中止诉讼。现被告闫某甲通过授权委托,已将本案参与诉讼的权利授予授权委托人闫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