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43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南段。
负责人叶某某,该局局长。
郝某某因与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郝某某的代理人马德波,逸鹏公司的代理人赵虎,源汇区建设局的代理人李树弘、冯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