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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苏某某,女,成年,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8月份,被告苏某某借原告款62万元,约定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还了5万元,下欠57万元因无款拒付。诉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勋

审判员吴玖玲

审判员张廷仕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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