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信用社职工。
原审被告冯某某。
原审被告钱某某。
原审被告魏某某。
上诉人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曾小潭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