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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信用社职工。

原审被告冯某某。

原审被告钱某某。

原审被告魏某某。

上诉人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曾小潭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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