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万元,自2008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胡某某、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林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