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顶山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街X路建井一处东大门。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申请人平顶山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DB/x,金额50万元,出票人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9月27日发出公告。2010年9月29日,平顶山市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宿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