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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镇。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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