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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艳明、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艳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

上诉人申艳明、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福,上诉人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卢文涛,被上诉人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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