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艳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
上诉人申艳明、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福,上诉人安阳市X村X路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卢文涛,被上诉人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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