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被告龚XX。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成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09年3月28日、3月31日、4月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x元,借款当日被告均出具了借条,言明该借款最迟于2009年5月归还,但至期,被告未履约,故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XX于2010年1月10日前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龚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12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