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原告严XX。
被告曹XX。
被告陈XX。
被告安徽省XX第六车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严XX诉被告曹XX、陈XX、安徽省XX第六车队、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严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杨XX、严XX负担。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