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波,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丈夫)。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