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荆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土门村委会于2009年1月13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2004年元月10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村老学校旧楼房10年的租赁协议,被告搬出老学校楼,将其交还原告,并当庭增加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元月10日签订的无偿使用村老学校旧楼房30年的租赁协议无效,同时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已使用五年的租赁费2500元。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12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荆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