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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倪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陆x。

原告王x诉被告倪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家栋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建造房屋一幢,双方对工程的造价、造房质量、付款方式等分别作了约定。房屋建成后,原告以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余款,为此原告诉请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元。被告表示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另案起诉,同意归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x所欠原告王x工程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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