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中文名:王XX),男,X年X月X日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XX,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X诉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87,500元;2、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住房补贴和健康保险补贴80,000元;3、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奖金93,7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XX(中文名:王XX)税后167,2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瑾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