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魏红尘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