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a驾驶车牌号为皖x轻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闵行区A蔬菜基地内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车辆尾部撞到被害人姜a,致姜a倒地后被该车车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立即送姜前往医院救治,但姜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a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a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及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在事故中有过错,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姜a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a、李b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a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