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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范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袁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范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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