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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黄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楼。

被告黄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a与被告黄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及被告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年龄差异太大,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在家中用粗话骂人,且被告无正当工作,在家中开设棋牌室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a辩称,其与原告系自行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也把原告与前夫生的女儿当作亲生女儿来照顾。双方婚后确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但这也是正常的。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讲粗话及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情况。原告自2009年5月28日自行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分开居住。被告不清楚原告为什么要求离婚。上次判决不离之后被告一直努力联系原告,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原告不肯与被告沟通。分居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也反思了自己的不足,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机会。婚姻不是儿戏,原、被告是有感情才结婚的,希望原告搬回来,双方继续好好过日子,还是能够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a与被告黄a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原告自2009年5月28日搬离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与被告分开居住。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本院曾于2009年9月10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所述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和好机会。再加上双方均系再婚,更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现双方并无原则性冲突,只要双方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意义,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多多沟通与交流,双方的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黄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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