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勇,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闫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某甲于2008年12月11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王某某和闫某某返还借款413万元及利息86万元,支付违约罚金90万元;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和闫某某负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09)新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和闫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豫法立民交通字第X号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并于2010年7月14日送达给王某某和闫某某,同意上诉费缓交期至开庭前三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本院决定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0年8月19日通知了王某某和闫某某,因王某某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本院又定于2010年9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再次通知了王某某和闫某某,但截至2010年9月28日王某某和闫某某仍没有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闫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代理审判员杨刚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