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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前郭县X街X号,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崔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邵某某于支付令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告承担。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将借款1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7元全部履行,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曲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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