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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徐某某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三义井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前郭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3月15日前偿还欠原告徐某某工程款x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用3000棵树,每棵40元,60晌林地,每晌3200元,总计x元,抵偿欠申请人徐某某欠款。二、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找差价款x元。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x元。四、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颖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曲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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