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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农民,住。

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雪辉,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伟忠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张志祥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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