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曹XX,内乡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赵XX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吴XX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2003年5月12日所签房产买卖协议解除。吴XX退还和赔偿赵XX共计18.8万元,十五日内付清。双方为此买卖协议别无纠纷。
一审诉讼费2060元,保全费900元,由赵XX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吴XX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梅安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