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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赵XX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曹XX,内乡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赵XX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吴XX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2003年5月12日所签房产买卖协议解除。吴XX退还和赔偿赵XX共计18.8万元,十五日内付清。双方为此买卖协议别无纠纷。

一审诉讼费2060元,保全费900元,由赵XX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吴XX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梅安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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