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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违法所得款x元(含随案移送的现金x元,存折上的存款x.17元,共计x.17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以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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