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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I栋。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海银,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艳平,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南。

法定代表人卢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某某,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涂料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青海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房地产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月4月2日作出(2009)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居易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居易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海银,建邦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某某、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建邦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甲、居易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日,建邦涂料公司与居易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整体收购合同,合同约定建邦涂料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建邦涂料公司整体以6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居易房地产公司,第一次付款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居易房地产公司付建邦涂料公司50万元,付款完成后,建邦涂料公司提供装修场地,居易房地产公司进行装修。第二次付款在居易房地产公司办公人员进场入驻前再付100万元。第三次付款,在建邦涂料公司办理完成企业土地地上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交验备案完成,把土地使用证、企业法人变更,股权转让事宜等相关手续移交给居易房地产公司同时,居易房地产公司必须出具51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建邦涂料公司,经建邦涂料公司确认支票无误后方可进行上述手续的办理。建邦涂料公司的地上建筑物为合格工程,建邦涂料公司要在2009年6月1日前办理完成竣工交验合格手续。合同还约定如因建邦涂料公司原因在2009年8月30日前不能完善上述移交手续给居易房地产公司造成损失,建邦涂料公司应按实赔偿。合同签订后,居易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建邦涂料公司付款50万元,2009年4月15日居易房地产公司接受建邦涂料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后装修人员入驻。2009年8月24日,建邦涂料公司完成生产办公综合楼竣工验收备案。居易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将剩余款项610万元给付建邦涂料公司双方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居易房地产公司与建邦涂料公司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建邦涂料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后十日内,将企业出售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手续移交居易房地产公司后,居易房地产公司一次性给付建邦涂料公司623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居易房地产承担2万元。建邦涂料公司承担81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星月

审判员吴蓓

代理审判员黄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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