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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987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合肥市芦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与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以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潘磊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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