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合肥市芦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与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以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潘磊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