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浙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继凯,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X镇独畈桥。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青海浙青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青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浙青公司、鼎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继凯、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浙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索晓春
审判员马晓军
代理审判员陈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