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了《杜庄村X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2月8日向被告交纳了200万元保证金。此后被告不能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关执法部门认可的纳入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造成原告无法进行项目建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有200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的《杜庄村X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和2007年2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20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杜庄村X村改造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就杜庄村X村改造项目进行合作建设。由被告负责统一规划并拿出切实可行并符合上级要求的建设图纸方案,当方案得到规划局、区X村改造指挥部认可,原告付被告200万元信誉保证金;双方楼房在批准文件完成后同时开工分期进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2月8日收取了原告200万元的保证金。此后由于被告不能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文件和手续,使该项目至今没有进行开工建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杜庄村X村改造项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被告不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就应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原告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200万元。
本案诉讼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在执行。
审判长韩建伟
审判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某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