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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连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连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连某某于2010年1月3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张X及张XX由连某某抚养。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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