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连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连某某于2010年1月3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张X及张XX由连某某抚养。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