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然,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与庭审和进行调解。
上诉人郭某某与上诉人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武某某于2008年9月8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装修投资款x元。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与武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代理人秦保锦,上诉人武某某及其代理人刘焕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一О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