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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时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10月相识,2002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时某航、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时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自2009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时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10月相识,2002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时某航(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时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自2009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时某某的父亲时某卿到庭对本案陈述意见称,我的儿子时某某现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我看也过不成了,离婚就离吧,其长子时某航自小一直由我抚养,我自愿代时某某抚养时某航。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于2002年9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为合法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应当建立在互尊互爱、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父亲时某卿到庭对本案陈述意见时某表示“我看也过不成了,离婚就离吧”,进一步印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的抚养,长子时某航现随被告父亲时某卿生活、且时某卿自愿代时某某抚养时某航,故时某航由被告抚养,次子时某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现因被告时某某下落不明,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处理,待被告有下落时,可另行主张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对由对方抚养的儿子均享有探望权,对方负有协助义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

二、婚生次子时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长子时某航由被告时某某抚养。原、被告对由对方抚养的儿子均享有探望权,对方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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