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郑州市金水区X镇办事处十里铺村两委成员兼村委会会计。2008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河南北建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O年一月四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分别以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