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
负责人宋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焦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焦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焦某丙、李某丁、焦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受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