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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诉周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吴某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顾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个人汽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8万元,期限自2002年6月27日起至2005年6月26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575‰,采取按月本息均还方式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还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被告上海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同日为该项借款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保证函》一份,承诺为被告周某某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顾某某亦为该项借款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被告周某某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某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周某某自2004年9月20日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495.62元、利息人民币2,102.0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8,648.26元。(利息暂算至2008年4月3日,此后以本金+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2.1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被告吴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上海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顾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考虑到四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对本案件执行的影响,愿与被告方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与本案被告吴某某确系夫妻关系。但其本人从未购买过本案系争车辆,也没有向原告借款购车的事实,故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吴某某辩称:对购车和贷款情况均不清楚。其本人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拿到过原告发放的贷款和本案系争的车辆,其非本案实际行为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上海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确为被告周某某借款购车事实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保证函》,承诺为被告周某某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顾某某辩称:其对本案情况并不知情,也未对所谓周某某贷款购车进行过担保,担保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495.62元、利息人民币2,102.02元(已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34.3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已履行完毕);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审判员金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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