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唐某
被告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9235.44元(该款其中人民币429.3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8806.14元归被告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该款其中38.5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人民币71.50归被告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30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300元;
二、被告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刘某鉴定费8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