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薛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徐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原告薛某某系原告徐某某的外孙女,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系原告徐某某的儿子与儿媳。2009年3月,原告徐某某承租的本市X街X弄X号X室房屋动迁,动迁安置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两套和动迁款人民币38万余元,但两被告未按照事先约定的将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父、母即两原告的名下,动迁款也未足额给付原告。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动迁利益未得到保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本市X路X号X室房屋产权归三原告所有;2、三原告应分得动迁款人民币19万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所有,变更产权费用由原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承担;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所有,变更产权费用由被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4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86.2元,由原告徐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共同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坚
审判员冯丽娟
代理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