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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冒名郭隆招),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3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X在本市X路XXXX号通用大厦X楼的上海美的微波炉营销公司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XX(女,37岁)放在办公桌上的电脑包一只,内有东芝M80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470元)。被告人高X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韩XX、刘X的证言;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件情况说明、业务档案卡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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