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被告顾某。
原告安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7年年底起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年底原告搬回父母处居住,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家庭关系不睦,但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如能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还是有改善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利兵
审判员盛丽娟
代理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