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叶某
被告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403-X室房屋归被告潘某所有;
二、上海市X村X号103-X室房屋出售款归被告叶某所有;
三、被告叶某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陆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若逾期支付,则被告叶某应支付原告陆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4万元;被告潘某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16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人民币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某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