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正可浴室二楼一房间,窃得被害人潘某乙的联想牌x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99元)、金利来男式皮包1只(价值60元)。
2010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浦东新区X路X号二楼鑫泰浴室内,趁人不备,拉坏浴室内的X号更衣箱门,窃得被害人韩某衣物内的现金1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乙、韩某某陈某、证人董某、陈某某的证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甲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