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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浦xx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原告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现服刑。

委托代理人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浦xx诉被告浦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赵xx、浦xx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赵xx、浦xx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忠良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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