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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聂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聂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聂xx于2010年11月30日前排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渗水妨碍;

被告聂xx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因渗漏造成的霉斑、潮湿顶面、墙面等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被告聂xx于2010年9月2日赔偿原告张xx财产损失人民币205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张xx、被告聂xx各半负担人民币7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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