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聂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聂xx于2010年11月30日前排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渗水妨碍;
被告聂xx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因渗漏造成的霉斑、潮湿顶面、墙面等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被告聂xx于2010年9月2日赔偿原告张xx财产损失人民币205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张xx、被告聂xx各半负担人民币7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