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X乡X村第二村X组。
负责人朱某甲,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靳海洋,浚县司法局白寺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保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永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法律所律师。
上诉人浚县X乡X村第二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岳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上诉人连续多年来一直是单独核算,独立经营,组长朱某甲是全组村民共同推举的组长,且被上诉人对此已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浚县X村X村民小组在推举朱某甲作为组长行使诉权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规定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浚县X村X村民小组起诉并无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胡矿成
审判员李学俭
二О一О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