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到2006年任该站站长。因涉嫌贪污,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补充侦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指控:濮阳市第三濮清南水利工程于1998年在濮阳县X乡境内施工,共占用该乡6个村X.57亩土地,时任濮阳县X乡水利站站长的肖某某为达到骗取工程占地赔偿款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趁机多报工程占地40.68亩,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处)自1998年开始一直按占地606.25亩进行赔偿。2006年子岸乡政府要求各站所不再保留对公账户,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只保留乡财税所一个对公账户。但肖某某并未将水利站原对公账户销户,而是擅自予以保留。被告人肖某某为达到继续多领虚报占地赔偿款的目的,让工程管理处将子岸乡工程占地赔偿款按两个账户进行拨付,实际占用土地的赔偿款转到子岸乡财税所账户,虚报的占地赔偿款转到子岸乡水利站账户,2006年至2009年工程管理处转入水利站账户工程占地赔偿款共计x元,肖某某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宣读了证人娄X喜、田X民、李X明、高X彩、花X霞、肖X雪、朱X萍证言,子岸乡财所证明、肖某某任职证明、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出示的第三濮清占地赔偿明细表、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城市信用社帐目凭证及存取款凭证、投案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务,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0年至2006年,被告人肖某某任濮阳县X乡水利站站长。1998年,濮阳市第三濮清南水利工程在濮阳县X乡境内施工,共占用6个村X.57亩土地。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水利站站长职务的便利,在上报该工程在本乡占地亩数时虚增占地40.68亩,以达到自己多领工程占地赔偿款的目的。直到2006年,被告人肖某某为继续骗取占地赔偿款,违反规定,保留水利站原对公帐户,让虚报的占地赔偿款汇至该帐户。自2006年至2009年,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转入该帐户款共计x元,被告人肖某某以支票方式支取占为己有,用于其本人及家庭消费。案发后,退出赃款x元。
2010年4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肖某某述:1990年至2006年任子岸乡水利站站长,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是从1998年开始的,共占用我们乡6个村X.57亩地。按每亩八百斤麦子的产量进行赔偿,麦子的价格按照赔付当年的市场价确定。他们是按606亩进行赔偿的,多出的四十多亩是我任子岸乡水利站站长时虚报的,虚报的这四十多亩占地赔偿款在2006年以前都是作为我们乡水利站办公经费了。2006年以后,王X同书记去了以后,把各口的账统一归到乡财所管理,水利站不再单独设立账户,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占地赔偿款拨付工作也归乡财政所管理了。但我向乡财所报账的时候,没有把多虚报这40多亩地的占地赔偿款上报给乡财所,乡里其他人也不知道。2006年占地赔偿款归乡财政所管理后,我对工程管理处财务科长范X霞说以后给我们乡拨占地赔偿款的时候,分两个账户拨,实际占用的565.57亩土地的赔偿款拨到乡财政所的账户上,另外虚报的40多亩的赔偿款汇到水利站原账户上。因为虚报这四十多亩土地的事只有我自己知道,乡里其他人不知道,我让范X霞把虚报的占地赔偿款拨到水利站老账户上后,然后我从该账户上将钱取走自己花了,范X霞开始不同意,我就坚持让他分两个账户打款,最后她同意了。濮阳市引黄某理处赔付占地赔偿款是一亩地按800斤小麦的价格赔付的,每年小麦的价格不同,根据当年小麦的市场价格具体进行赔付的。从2006年开始,工程管理处共给水利站老账户上拨付的占地款大概有10万元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老账号在濮阳市城市信用社昆吾路分社。从2006年到现在我多领取的占地赔偿款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于是从2006年至2009共四年,我将这些赔款私自从市引黄某程处领走据为己有的。
2、证人娄X喜证言:我于2005年至今任濮阳县X乡财所所长。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有十来年时间啦,该工程占我们乡X村,一共多少地具体我不清楚,赔偿款的拔付和发放程序是: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将占地赔偿款直接拨付到子岸乡财所,再由财所直接发放到各村。我们乡是否虚报占地亩数我不清楚,上边拨给我多少钱,我就根据水利站提供的赔偿款数额,全额发放到各村。2006年4月份以后,子岸乡的其他职能部门不再设立对公账户,子岸乡政府只有乡财政所设立一个对公账户,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全乡财政。当时乡领导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老对公账户由各部门自行销户,各个部门的公章由乡里统一管理。2006年以后,肖某某个人没有偿还过工程欠款,因为肖某某2006年就不任水利站站长了,另外乡里各职能部门X年以前的欠款都由乡财政所统一偿还,所以肖某某在2006年以后不可能个人偿还他任站长时的欠款。
3、证人田X民证言:我于2008年11月任子岸乡纪检书记至今,我分管乡里的纪检监察、信访和农田水利工作。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很早就有了,什么时间开始的我不清楚,该工程占我们乡X村,具体多少地我不清楚,赔偿款都是由濮阳市引黄某程处直接拔付到乡财所,每年按每亩地赔偿800斤小麦,根据市场价折换成人民币拔付。占地赔偿款拔付到乡财所后乡财所根据乡水利站提供的各村占地数和应发钱数,直接将赔偿款发放到村委。濮阳南是不是存在虚增占地亩数的现象。有没有人私自克扣赔偿款我不清楚,没人给我汇报过。
4、证人李X明证言:我于2006年10月份至今任濮阳县X乡水利站站长,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大概是1998年开始的。该工程占子岸乡6个村的地,大概占地500多亩,是我的前任站长肖某某给我说的。至于你们调查的占地600多亩,我不知道是咋回事。
5、证人高X彩证言:我于2006年4月份至今任濮阳县X乡财所会计。我不知道我们乡是否多虚报工程占地亩数。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我不知道,该工程占地赔偿款拔付和发放过程是:我去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打收据,引黄某程管理处将占地赔偿款直接拔付到子岸乡财所账户上,然后我将钱取出交给娄X喜所长,由娄所长往下发放。
6、证人肖X勇证言:我结过两次婚,第一次是1994年结的婚,当时在村里举行的婚礼,2004年我和我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于2006年与现在的妻子张X娟结婚了,这次结婚也是在村里举行的婚礼。我第一次结婚的费用是我父母及我叔给我出的钱,但具体花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第二次结婚的费用我自己拿了一万多元钱,其余的费用是我父母出的,具体花多少钱我不清楚。我老家的房子是我父亲于2006年春天盖的三间房子,花费是我父亲拿的,最少有三四万元钱。
7、证人范X霞证言:我1992年从濮阳市农技学校毕业后在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工作至今,现任该单位财务科科长。第三濮清南水利工程是在1998年开工建设的,此工程经过濮阳县X乡和庆祖镇。关于工程占地赔偿,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是按每亩地八百斤小麦的产量进行赔偿的,这个赔偿标准是在此工程开工建设当年濮阳市市长办公会上定的,麦子的价格参照赔偿当年麦子市场价执行。具体的赔偿流程是:每年的占地赔偿款从市里拨到引黄某程管理处后,我首先通知濮阳县X镇的水利站长来引黄某程管理处,让他们在当年拨付给各乡占地赔偿款的收据上签字,然后我再把当年的占地赔偿款从我们引黄某程管理处的账户上打到各乡提供的对公账户上。此工程共占用濮阳县X乡606.25亩土地,每年濮阳市财政都对濮阳县X乡进行赔偿,由我们引黄某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发放。濮阳县X乡每年工程占地赔偿拨款的具体事宜每年都是由肖某某来引黄某程管理处进行办理,他是濮阳县X乡的水利站长。濮阳市财政局将赔偿当年的占地赔偿款拨到引黄某程管理处后,我先通知肖某某到引黄某程管理处在当年的付款收据上签字,然后我再从引黄某程管理处的账户上把款打到濮阳县X乡水利站提供给我们的对公账户上。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开始是在濮阳市农业银行京开路支行设立的对公账户,2005年至2009年又将账户转到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2009年至今我们的对公账户是在濮阳市城市信用社设立。
2006年至今,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对濮阳县X乡工程占地赔偿款的付款情况:2006年拨付了34.92万元,2007年拨付了36.1325万元,2008年拨付了39.76万元,2009年拨付了45.105万元。从2006年至今,对濮阳县X乡工程占地赔偿款的拨付,分两个账户进行拨付具体我不清楚此事,但自从检察机关来调查此事后,我才知道从2006年以后我们财务科确实是按两个账户向濮阳县X乡拨付工程占地赔偿款的,但这两个账户都是子岸乡提供给我们的对公账户,只要他们拨款手续齐全,我们财务科就给他们拨款,但具体子岸乡为什么给我们提供两个账户我就不清楚了,因为具体拨款事宜都是由我们财务科会计负责。这两个账户是肖某某提供给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的
8、证人朱X萍证言:第三濮清南水利工程经过濮阳县X乡,我记得这个工程共占用子岸乡五百多亩地,占地赔偿标准是按每亩八百斤麦子的产量进行赔偿的,每年工程占地赔偿款是由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具体发放到我们子岸乡的,在2006年以前都是由时任濮阳县X乡水利站站长的肖某某具体负责到引黄某程管理处协调此事,2006年肖某某不担任乡水利站站长后因为他和引黄某程管理处的人比较熟,所以还是由他主要负责到引黄某程管理处具体协调占地赔偿款发放一事。2006年以前占地赔偿款都是直接汇到乡水利站的账户上,所以向群众发放占地赔偿款的工作也由乡水利站具体负责,2006年财政工作统一归乡财所管理后,占地赔偿款的发放就主要由子岸乡政府财所负责了,乡水利站只负责向财所上报各村赔偿款发放的具体数额。肖某某在任子岸乡水利站站长期间,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工程占地亩数骗取工程占地部偿款我不清楚。
9、扣押物品清单
10、投案证明
11、肖某某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
12、濮阳县X乡财所出具的证明
13、濮阳市引黄某程管理处出具的2006年-2009年第三濮清南占地赔偿明细表4张
14、濮阳县X乡财税所证明
15、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16、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17、濮阳县X乡水利站在濮阳市城市信用社昆吾路分社X-2010年帐目明细及相关凭证
18、城市信用社现金支票复印件8份
19、三张支出单据
20、案发经过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报占地赔偿亩数,骗取国家财产据为已占,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案发后,退出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