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婚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0年5月2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上蔡县X乡X村民刘运书于2005年12月2日在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7月份,李某某与遂平县X乡X村毛庄村民刘成宽经人介绍相识,李某某向谎称自己的丈夫已经去世,于2009年8月3日又与刘成宽在遂平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刘X、董X、范X、刘X、刘X、刘X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与刘运书和刘成宽分别办理登记结婚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年龄证明及被抓获的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冰